第一条 为了做好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列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 局各股室发文或拟写工作报告等日常工作中,涉及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部分的,由各股室负责人拟出意见,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主动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第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党政网站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