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财政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当登记。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三条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务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告知有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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