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南吕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840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2年09月2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5日

南吕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级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应当依法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经办人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南吕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九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级政府公开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镇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级政府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相应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或者其他适用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级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纪检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2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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