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南吕镇行政处罚事项公开目录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836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3年03月0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07日 时效性:制表单位:南吕镇人民政府 制表时间:2013年3月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执法主体 | 违法情形、处罚幅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监督电话 | 备注 |
1 |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 法定行政机关 |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67941125 | ||
2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 法定行政机关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67941125 | ||
3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 法定行政机关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67941125 | ||
4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法定行政机关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67941125 |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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