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正彪》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2024-00003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05日 文 号:(2023)琼综执屯昌决字第675号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5日 时效性:



当事人(单位)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海南旺旺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李正彪

地址

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二路与兴业路交叉路口

联系

电话

1510302****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

460026*********33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263241150235

  

    本单位于2023113日对海南旺旺源农业发展有司农产品收购、加工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1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二路与兴业路交叉路口海南旺旺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在2022910日擅自开工建设农产品收购、加工项目。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544000元人民币,该项目于2023820日建成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被委托人等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电子发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你公司农产品收购、加工项目违反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法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另行规定。……”的规定,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本单位于202311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同时综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1;(1.基本事实及处罚基准为特别严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的罚款2.其他情节及调整幅度:配合情况:配合调查,-10%。处罚金额:54.4万元×1-5%-1-10%)≈2.4万元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十五条“本规定及违法行为裁量表罚款金额按“千”取整,百位数四舍五入。但法定处罚金额为百元的,可按“百”取整。”

根据《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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