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索引号:-/2020-00023 分 类:执法监管/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06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6日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前,由局法制室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责令依法强制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执法大队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前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局法制室进行审核,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相关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各执法大队向局法制室提交的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三)执法大队、科室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局法制室在收到重大执法案件相关审核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条 局法制室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适用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 局法制室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相关执法大队和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局法制室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执法大队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局法制室的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相关执法大队接到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局法制室备案。局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执法大队办理意见无法统一时,由法制室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局法制室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相关执法大队。
第十四条 相关执法大队收到局法制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相关执法大队对局法制室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法制室复核;局法制室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决定经法制审核、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相关执法大队制作、送达。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执法大队有下列情形的,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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