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639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3年03月0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04日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本局。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事项;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政府网站;

2、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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