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卫生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试 行)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范围
本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条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政务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公告、触摸电子屏、新闻发布会、媒体、电话、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在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查阅这类信息。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局应尽快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30日内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受理中心申请获取。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屯昌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当面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到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
对公民提出的申请,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对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申请,应核对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后,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屯昌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二)听证程序
1、对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的重大决定,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在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组织听证的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经办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此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6)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参加人签字确认。
3、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供主管领导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策时参考。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