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原则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主体
各股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