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民族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282 分 类:民族、宗教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1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7日 时效性: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屯昌县民族事务局(以下简称:民族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应当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向民族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经费使用等。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交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一)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二)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 办公室行政秘书岗负责民族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时,办公室行政秘书岗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收费。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的形式提供。
第八条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屯昌县民族事务局印章。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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