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民族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281 分 类:民族、宗教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1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7日 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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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民族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屯昌县民族事务局(以下简称:民族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民族局分管行政秘书岗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行政秘书岗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工作岗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行政秘书岗提出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民族局在秘密信息产生时应标明密级,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行政秘书岗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民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民族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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