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县保密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三、 各股室、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 各股室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股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股室的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五、 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六、股室对拟发布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报至县法制办或县保密主管单位;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各股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股(室)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八、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申请,该股(室)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报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