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各股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股室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股室。该股室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