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我局便民服务中心、档案室、图书室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局应分别向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
局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及时进行调整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股室联合形成的,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股室负责提供。
第五条 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六条 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局下属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