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林业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399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3年03月2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28日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的,其中任何一个股室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涉及股室为同级主体的,相关股室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不同级主体的,下一级主体可报请其上级组织协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各股室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股室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股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股室间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 股室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股室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局务会议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股室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股室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各股室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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