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安政府信息,依法保守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根据《保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
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所有公安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县局保密委员会应加强对公安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把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局保密工作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一)指挥中心负责局动态类、会议类、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工监督室负责新闻外宣和出版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法制室负责警务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四)警务保障室负责网络上公开有关警务信息及公安通信、科技等的保密审查工作;
(五)国保大队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六)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外事工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拟对外发布信息前,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拟稿(办)人应提出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审查把关,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之后经上述有关保密审查负责部门审查,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审查的部门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布信息时需要征求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意见的,要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保密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未经保密审查就发布,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追究发布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有关保密审查负责部门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应追究有关审查负责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审查有异议的,由有关审查负责部门提交局保密委审定。
第八条 局保密委办公室将对各部门和有关负责审查部门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认真执行审查制度,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屯昌县公安局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