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主动公开制度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公安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本局局属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公安机关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公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公安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五)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互联网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七、本制度由屯昌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屯昌县公安局
二0一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