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申请人 )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本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务信息。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向本局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应当将填写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书面形式 (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提交至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册“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请在本局网站上下载并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第六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七条 本局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处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一)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二)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第八条 本局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情况。
第十条 本局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服务;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局受理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受理机构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纪检监察室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屯昌县公安局
二0一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