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行政审批事项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662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6年02月26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26日一、粮食收购许可
(一)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20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200吨以上(建筑面积
(3)具备检验粮食等级、水分、温度、杂质等指标的常规设备(水分测定仪、磅秤、谷物选筛、除杂设备等),具备或者聘请专业检验、保管人员。
2、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20吨以上(建筑面积
(3)具备检验粮食等级、水分、温度、杂质等指标的常规设备(水分测定仪、磅秤、谷物选筛、除杂设备),聘请专业检验、保管人员。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二、跨地区粮食收购活动备案
(一)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具备粮食收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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