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行政审批事项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662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6年02月26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26日

行政审批事项

一、粮食收购许可

(一)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20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200吨以上(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粮食仓储设施(租借粮食仓储设施的租用期应当自申请粮食收购许可之日起一年以上);

3)具备检验粮食等级、水分、温度、杂质等指标的常规设备(水分测定仪、磅秤、谷物选筛、除杂设备等),具备或者聘请专业检验、保管人员。

2、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20吨以上(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粮食仓储设施(租借粮食仓储设施的租用期应当自申请粮食收购许可之日起一年以上);

3)具备检验粮食等级、水分、温度、杂质等指标的常规设备(水分测定仪、磅秤、谷物选筛、除杂设备),聘请专业检验、保管人员。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二、跨地区粮食收购活动备案

(一)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具备粮食收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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