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屯昌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我局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相关股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
第三条 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股室共同起草生成的并属于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该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股室或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牵头股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我局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组织、协调有关股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七条 如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