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明确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受理机构,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受理各类举报事项,并及时处理。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第五条 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更新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没有按要求时限和形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未按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相关领导审核批准,承办人直接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承办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次要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决策人承担主要责任,持错误意见和没有提出抵制意见的负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相关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做出追究责任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我局党组研究决定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屯昌县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