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tc0000/2018-00142 分 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屯昌县 成文日期:2012年10月1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屯昌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委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我委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相关股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自治区和屯昌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两个以上股室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何一股室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三条 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股室共同起草生成的并属于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该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股室或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牵头股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的,其中任何一个股室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我委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我委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组织、协调有关股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八条 如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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