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坚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并用半年的时间,将我县从2009年6月18日以来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制度管理。
三、补贴范围
(一)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核定。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统一征收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时(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失地面积重新调剂分配土地的除外),不论征地面积多少,其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人员)均应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以下人员可参照本条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1、属农业户口,家庭户口虽迁出但仍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时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务农的人员;
2、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务农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含国营农场和其他国有企业职工);
3、征地时已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妇女,不受户口性质限制,但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能享受嫁出或嫁入地一方的被征地人员的缴费补贴。
4、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政府公共建设等需要被长期占用土地或租赁土地(按征地标准给予土地补偿)的家庭人员。
5、因被征地而导致本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失地,未能承包到土地的其他家庭人员可一次性按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档次×15年额度,即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二)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家庭提出,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示无异议,送镇政府审核且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享受缴费补贴对象年龄的计算,以县政府下达批准征地文件的时间为基准日。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人均被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时我县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低于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15年额度的,按该额度给予补贴(目前为1500元)。
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累计超过4亩的,按4亩计发缴费补贴。家庭农用地全部被征收且人均被征收面积小于1.5亩的,按1.5亩计发缴费补贴。
五、补贴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不论征地项目性质如何(包括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均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项目、标准以及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需报省政府、县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报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和审核意见是征地报批材料的必备要件。
(二)建立屯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由县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当年提取的统筹准备金的50%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当期缴费补贴不足,或者《办法》下发前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另外50%专项用于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导致的相应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办法》出台前已计提的统筹准备金累计结余,可一次性提取50%用于解决《办法》出台前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统筹准备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使用统筹准备金,需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统筹准备金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制度衔接
(一)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
1、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县农保局应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
2、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含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将缴费补贴划入其相应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上两种方式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其个人是否继续参保缴费,自主选择,但不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
(二)纳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
1、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县农保局、县社保局将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2、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县农保局应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暂存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缴费补贴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处置
已按照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和《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补贴的通知》(屯府办[2011]205号)精神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县农保局按以下方式处置其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原基金):
1、《办法》实施时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者,分三种情形转移基金:(1)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将原基金全部划转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将原基金全部转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可以待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区分是否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进行处理:符合的,原基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基金统筹账户储存额按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将原基金全部转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居民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已按《原办法》领取待遇者,如按有关规定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统筹账户基金不再进行转移归并,其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后叠加。
(四)缴费补贴划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后,其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及待遇领取年龄分别按照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缴费补贴资金不折算缴费年限。
(五)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缴费补贴本息余额划入其相应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不予退还或继承。按《原办法》领取待遇者死亡的,其基金按《原办法》规定处置。
(六)居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2009年6月18日《原办法》下发后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办法执行缴费补贴。
七、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成立屯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家东(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盛广敬(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孙成银(县政府副县长)
蔡积东(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绥信(县政府办主任)
符荣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吴万祯(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刘泽锋(县财政局局长)
范 专(县国土局局长)
王恩策(县农业局局长)
蔡仁清(县公安局政委)
唐南江(县审计局局长)
王志光(县农保局局长)
郭尚金(县社保局局长)
征地项目涉及镇的镇党委书记或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符荣芳局长兼任。
(二)部门职责分工
县人社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拟定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宣传和管理。
县农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核定、使用,向财政部门申报列支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以及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的登记、核算、转移、发放、退还、档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资金,支付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
县国土局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配合镇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县农业局配合镇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户籍性质,依法提供被征地农民个人身份信息,主动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居民身份证。
县监察局、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镇政府牵头审核和确认被征收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做好征地情况及缴费补贴政策的说明和宣传,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八、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3月1日— 3月30日)。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和领会《办法》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活动,以发放宣传册、悬挂横幅等宣传方式,让被征地农民认识到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意义,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项目建设和社会稳定。(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征地的镇政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4月1日—2014年5月30日)。由征地的镇政府牵头,力争用两个月时间完成我县土地被征收情况,包括用地类别、项目隶属关系、涉及被征地农民人数、年龄结构及户口性质等调查统计工作。调查过程中,应以家庭为单位核定,初步拟定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具体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公示,要求先经所在村(居)委会初审符合且公示无异议,送当地镇政府进行复核再次公示,公示时间均为7个工作日。(责任部门:征地的镇政府、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
(三)申报核定阶段(2014年6月1日—2014年8月30日)。经过所在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和镇政府公示无异议的具体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由镇政府向县政府申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正式纳入享受缴费补贴的具体人员名单。县农保局根据《办法》和县政府批准的纳入享受缴费补贴的具体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对缴费补贴金进行核定,并向县财政局申报列支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责任部门:征地的镇政府、国土局、县人社局、县农保局)
(四)资金筹集阶段(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30日)。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保局核定的缴费补贴总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到位后,划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因资金筹集困难的,要制定出计划,分期分批筹集划转,但60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金要及时到位。(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五)档案管理及老年生活保障补助金发放
县农保局在县人民政府确定老年生活保障人员名单后,对老年生活保障人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管理。并在财政资金到位后,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按月按标准发放养老金(集体经济组织在2013年底以前签订征地协议的,从2014年1月起发放养老金;集体经济组织在2014年1月后签订征地协议的,按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的下月起发放养老金)。(责任部门:县农保局)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近年来,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增强落实这项惠民政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二)坚持经办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序进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保局及征地的镇政府,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掌握办理原则,提高经办效率。一是在步骤上要掌握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二是在程序上要坚持初审、复核、公示的原则,对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要严格坚持复审原则,确保准确无误,以免引发新的矛盾;三是在工作中要本着平稳推进、方便群众、确保稳定的原则,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督促检查,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督促经办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建立工作制度,按期按质完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任务。一是建立专题会议制度。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征地的镇政府等部门要适时召开联席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度,分析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向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整体工作的有序推进,按期按质完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县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本实施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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