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资助对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的教育资助工作,坚持资源统筹、分类管理,人员双向纳入、政策无缝衔接的原则,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在教育资助方面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相同的政策待遇。
第二条 资助标准。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同等标准享受各项补助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补助标准:小学每位学生按照每学期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初中每位学生按照每学期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学习生活用品费补助标准均为每位学生每学期200元。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补助标准:学前教育阶段,在幼儿园就读的按照每位学生每学期7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在小学附设学前班就读的按照每位学生每学期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普通高中阶段,按照每位学生每学期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照每位学生每学期17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每位学生每学期200元标准补助教材费;高等教育阶段,当年升入大学的学生一次性资助每生5000元(县教育促进会资金资助),按照每位学生每学期17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扣除县民政局已按月发放的生活补助,补齐差额部分。
第三条 资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其监护人,县内就读的每年秋季学期向就读学校、县外就读的每年秋季学期向户籍所在村委会辖区学校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屯昌县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资助申请表》;2.低保或特困证明材料复印件;3.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4.海南农信社“一卡通”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5.县外就读的学生必须每学期(春、秋季)提交在校在读证明。
第四条 资格审核。
1.初审。学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认真对照相关材料原件,主要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工作完成后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教育局。
2.终审。县教育局收集审核各校上报的拟资助学生信息花名册及申请表复印件,主要审核填报单位以及证明单位盖章情况。收集并分类汇总完成后,通过屯昌县党政办公系统将拟资助学生花名册以公函形式发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信息库,审核确定申请资助学生的受资助资格,并以公函形式函复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根据县民政局的审核结果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屯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申请资助学生的受资助资格。
第五条 资助金发放。县教育局将核准后的受资助学生信息录入财政惠民“一卡通”管理系统,并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助资金,通过银行代发方式把资助金发放到学生或其监护人“一卡通”专用账户。县教育局通过各学校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在确认领取到补助金后,在《屯昌县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资助签领表》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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