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残疾人保障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7-23 09:34 【字体: 小   中   大

    第一条  为了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成果,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本县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县政府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经费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相对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的资金,按照不低2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县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的资金按照不低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县公立医院就医可免收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各项检查、取药等优先照顾;持县残联证明的贫困残疾人就医,扣除新农合、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商业保险、大病兜底等补偿后,剩余自付部分,由政府承担35%。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住院费经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的,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按照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60%-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标准为30000元。

第七条 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制度,将残疾人教育扶持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高资助标准。

第八条  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家庭儿童县公立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减免50%学杂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各种费用,减免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第九条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能随班就读的学生实行就近入学对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盲童、聋哑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随班就读的住校特困残疾学生,由县政府补助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费。

第十条  残疾学生考入高中(中专)学校的,可申请一次性助学金2000元;考入高等院校,取得录取通知书的,按照《海南省奖励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可申请一次性助学奖励,本科为5000元,大专3000元。

第十一条  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进入本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减免学杂费,并提高发放生活补助20%。

第十二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老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残疾人工作者等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待遇。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要结合残疾人的自身状况、培训需求和当地优势产业,切实有效地开展针对性强、见效快的实用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由培训主办单位支付。鼓励私人企业聘用残疾人,减轻残疾人就业压力。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发展生产县政府每年扶持一批残疾人发展生产,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每户给予5000元的扶持资金残疾人扶持发展生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应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两项补贴标准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代缴全部个人承担的费用,其他残疾人代缴50%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县政府重度残疾人(残疾达到一级或者二级)、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县政府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纳入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改造指标给残疾人家庭,并在资金补助标准方面比其他贫困户提高20%。

 第二十条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单列出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保障水平在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增加20%。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住建部门应征求县残联的意见,统筹安排;住房管理部门在安排廉租房时,应当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盲人和肢残人按有关政策申请到保障性住房或廉租房的,有关部门应在地段和楼层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因公共设施建设或其他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并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工商部门优先接待申请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优先办理登记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集贸市开办单位应减收残疾人设施租赁费;规划、城管、交通管理部门应优先批准残疾人在规定范围内设售货摊位;银行部门应在残疾人信贷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户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在本辖区内搭乘公共汽车交通工具随身必备的辅助用具给予免费携带。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辖区内的公园、动物园、旅游区(点)、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参观的,免收门票费,对重度残疾人的1至2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费。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入互联网、用电入户、自来水初装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免收人工费,其他规定费用实行50%的优惠。

    第二十七条  疾人参加国内外体育比赛、文艺汇演,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国内外赛事中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演员和教练员、指导老师,其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助残公益性广告牌、过街横幅免收占道费、清挂费;对助残公益性广告减半或免收有关费用。税务、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对残疾人设施建设项目有关税费依法酌情减免。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建设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按照《规范》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有关部门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三级为中度残疾人,四级为轻度残疾人;县公立医院是指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及镇卫生院;贫困残疾人是指年收入水平在省划定的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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