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水利灌区和河道管理中心:
我委在2020年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你单位负责的屯昌县2019年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屯昌县新兴镇新兴社区居委会饮水工程、海南省屯昌县新吴溪治理工程(坎头河段)Ⅰ期EPC总承包、海南省屯昌县新吴溪治理工程(坎头河段)Ⅱ期EPC总承包等项目中,施工合同中存在“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条款,违反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第四条第五点:“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现对你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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