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民政局抽查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盖章)屯昌县民政局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 | 1.对社会团体按规定及时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检查; 2.对社会团体按时参加年检、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进行检查; 3.对社会团体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情况进行检查。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总数的20%,一年内被抽检不超过两次。 | |
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检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进行检查;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总数的20%,一年内被抽检不超过两次。 | |
3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第三十五条。 |
县民政局 | 养老机构 | 1.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检查; 2.对养老机构是否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3.对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总数的20%,一年内被抽检不超过两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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