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对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 县人社局 | 县内民办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 1.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2.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5%;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
2 | 对用人单位遵守规章制定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 ; 《劳动合同法》第80条 。 | 县人社局 | 县内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5%;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
3 | 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 《劳动合同法》第81条、第84条、第85条、第89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第26条、第2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就业促进法》第67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第68条、第75条; 《工会法》第50条、第51条、第52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 县人社局 | 县内用人单位 |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3.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5.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6.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挡案或者其他物品; 7.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9.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11.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1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虛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速法活动; 13.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4.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5.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16.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17.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5%;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
4 | 对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 县人社局 | 县内用人单位 | 1.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5%;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
5 |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 县人社局 | 县内用人单位 | 1.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菅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 周岁来成年人介绍就业; 4.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6.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7.无菅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菅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5%;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
6 | 对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2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第13条; 《来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 县人社局 | 县内用人单位 | 1.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来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休检。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5%;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
7 | 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85条、第87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 县人社局 | 县内用人单位 | 1.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2.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5%;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
8 | 对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84条、第88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第23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 60条、第61条。 | 县人社局 | 县内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 | 1.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3.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5.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6.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7.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许、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9.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10.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11.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5%;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
9 | 对人才市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条、第34条 、第35条、第36条、第37条。 | 县人社局 | 县内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1.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3.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5%;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
10 | 对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 县人社局 | 县内民办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 1.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2.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5%;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
11 | 对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 《劳功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2条、第67条、第92条。 | 县人社局 | 县内劳务派遣单位 |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7.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9.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10.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11.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12.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13.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4.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5.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16.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5%;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
12 | 对用人单位高温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防署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 | 县人社局 | 县内用人单位 | 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 随机抽查 | 不低于5%;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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