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05 16:47 【字体: 小   中   大

屯昌县公安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公安行政检查管理方式,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及《公安部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海南省公安机关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行政检查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对外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施随机检查事项公开、检查对象公开、职责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 县公安局相关警种应当对现有行政检查事项认真梳理,制定完善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频次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六条 各部门、各警种要按照各自权清单、责任清单,建立各自公安行政监管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 部门、各警种要按照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岗位等内容,建立本部门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各部门、各警种要严格按照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实施检查。

第九条 各部门、各警种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根据公安行政检查职权的调整和监管对象、行政检查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检查职权合法、监管对象名录完整、公安检查人员合格。

第十条 公安行政检查部门应当细化随机检查程序,使每一项行政检查事项都有可操作运行规范,做到任务明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第十一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在开展的公安行政检查中,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由我局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其他均须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各部门、各警种监管对象情况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三条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属于本机关范围的,及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职权部门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管辖分工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3各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公安行政检查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警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检查结果,应当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被列入经营、管理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管理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管理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管理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县局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和执法质量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对未列入检查计划擅自开展监督检查的及违法违规检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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