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根据《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屯昌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屯府办〔2017〕 47 号) 和《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琼财办监〔2016〕 98 号)精神,以及《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 69 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财政部令第 3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屯昌县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屯昌县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财政票据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屯昌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预算室、国库室、综合室、农财室、经建室、教科文室、乡财室、社保室、行财室等业务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局、办公室牵头建立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各业务股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局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股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股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的抽查主体分别为预算室、国库室、农财室、经建室、教科文室、乡财室、社保室、行财室;财政票据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综合室。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 名录库。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 。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 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屯昌县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股室意见后,报局党组审定实施。
第十七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监督检查局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九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股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三条 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 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办公室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