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下同):
1.低收入家庭劳动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相对稳定脱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下同);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3.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5.完全失地农民及“三无”船舶失船人员;
6.随军家属;
7.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其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补贴期限:单位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使用,经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具体
范围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就业信息采集;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公共环境绿化;公用设施维护;公办教育、民政、旅游文化、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补贴对象: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配套一定的资金。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经人社部门认定,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用于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就业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取消年龄、残疾等限制。
补贴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岗位职责、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补贴期限: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期限内给予补贴,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条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学生、我省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见习基地认定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岗位工资(基本生活费),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接受见习人员不少于50人(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企业现有在职员工的1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留用人数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给予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单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单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或提前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第四条 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在毕业学年内积极求职创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我省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
的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
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五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
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农民工、返乡入乡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给予每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求职能力实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企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可承担职业培训。培训对象应为有培训需求、就业意愿、劳动能力,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非财政供养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除外。以取得培训后的相关证书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依据。每个培训对象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算),每年只能享受1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
(一)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2.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以下简称特种作业证书),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证书,下同)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后取得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证书,下同)的,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培训后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下同)的,按2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书,下同)的,按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下同)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8.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可按150元/人·月核定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及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时另行规定。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GYB+SYB组合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已领取我省营业执照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的人员。
补贴标准:
1.参加G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下同)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GYB培训每班不超过40人,不少于24个课时。
2.参加SYB培训、GYB+SYB组合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SYB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GYB+SYB组合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80个课时。
3.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网络创业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
4.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2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创业模拟实训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
5.参加IYB、E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IYB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EYB培训每班不超过25人,不少于48个课时。
(三)求职能力实训
补贴对象:我省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青年群体。
补贴标准:参加求职实训能力培训,并取得《求职能力实训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求职能力实训每班不超过40人,不少于56个课时。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对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给予补贴。
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其职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按规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企业补贴。
补贴标准: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212号)具体实施。职业培训补贴主要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第七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对象: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对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补贴对象,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国家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原标准的30%,相关目录由各市县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发布。
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我省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自2024年1月1日起算),每年不得超过1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评价补贴。
第八条 其他就业补贴
其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确需的项目支出。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
补贴标准: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协议)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外出务工奖补
补贴对象:外出务工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补贴标准:对于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务工奖补,灵活就业累计满3个月(每月至少20天或月务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务工奖补。对于跨省外出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于省内县外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
(四)职业培训伙食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补贴标准:培训期间线上培训按5元/学时·人、线下培训按5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伙食交通补助,最高不超过650元/人。
(五)农民工就业创业典型奖励
主要用于我省“农民工创业典型”“农民工优秀劳务带头人”等就业创业典型奖励,先进典型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九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事档案设备购置、档案装订和整理、电子档案扫描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创业孵化基地、人力资源服务、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奖励和补助。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站、就业驿站、零工市场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劳务品牌建设、劳动力就业数据信息采集、公益性现场及网络招聘、就业补助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估、就业创业项目帮扶、政策宣传、政策研究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一)公益性招聘会补助。
补助对象: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中专
院校。不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担政府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各类群体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以及大中专院校针对毕业生举办的校园招聘会,组织2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2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补贴;组织4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4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15000元一次性补贴;组织8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8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20000元一次性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奖励补助。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扶持补贴、租金补贴、入驻奖励等。具体标准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三)人力资源服务补助。主要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具体标准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四)就业见习基地补助。被评选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选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补助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中国(海南)高技能人才综合发展基地建设以及全省技工院校师资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等支出。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所需技能实训设施设备的改造与维护、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标准为300-700万元,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标准为100-300万元。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改造与维护、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等支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为10-30万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为10-20万元。
(三)中国(海南)高技能人才综合发展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利企惠民措施
本《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申请与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等。一是明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二是明确财政、人社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三是明确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益性招聘会补助、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等)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四是明确补助经费严禁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三公”经费支出、购置交通工具、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五是明确资金的分配方式和下达时限。六是明确了资金的申请和使用,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七是明确了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要求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
五、前后政策差异
主要对201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对支出范围、补贴标准、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
1.修订职业培训课时。将原办法规定的“培训课时不低于90课时”修订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按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及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课时”。
2.根据中央和我省现行政策,扩大了补贴对象范围。一是将职业培训补贴对象的“七类人员”扩大到“八类人员”;二是将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象从“新录用七类人员”扩大到“企业职工”。三是将“由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乡镇(街道办)、村委会(行政村)开发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修订为“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四是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24岁未就业青年”。五是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六是将创业补贴对象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扩大到“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七是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年限从毕业年度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增加补助项目。一是将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对应起来,并增加了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保持培训政策和标准的统一性。二是增加外出务工奖补和职业培训伙食交通补助政策。三是增加就业创业典型奖励政策。四是增加就业见习基地、相关技能竞赛奖补政策的内容。
4.提高补贴标准。一是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修订为“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二是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由“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提高到“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三是创业补贴标准由每个法人6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提高到“给予每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四是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由“按每介绍1名农村劳动力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执行”修改为“按每介绍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898—67811820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屯昌县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版权所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公网安备 4690220222011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20001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公网安备 4690220222011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