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教育部及《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琼教〔2015〕13号)、《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琼教规〔2021〕5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中小学生转学手续的通知》(琼教基〔2018〕196号)等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有关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转学规定,优化、简化转学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
二、转学条件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于家庭住址迁移、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因身体、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就读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学。
(二)普通高中学生由于家庭住址跨市县迁移、监护人跨市县工作调动或因身体、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就读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学。省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必须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届统招录取分数线。跨省转学的,按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的原则,转入法定监护人居住地附近的高中学校。
(三)幼儿园学生转学条件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条件。
三、转学办理时间
转学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在新学期报名入学前,转入学校及县教育局基础教育工作室需完成转入学生学籍审核、核办手续。申请人应在学校寒、暑假放假前一周内或放假后一周内向拟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材料。
四、转学办理流程
(一)提出转学申请。申请人持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有效的居住证)、家庭住址变动或监护人工作变动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的,按照划片就近原则,到住地划片对应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普通高中转学的,到住地附近的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的高中学校提出转学申请。3.学生法定监护人为A、B、C、D、E类人才的,向屯昌县人才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转学入学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亦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直接向住地划片对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住地附近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的高中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二)学校审核。学校按照转学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转学申请进行审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同等条件下,优先统筹接收户籍在学校服务片区内的学生及片区内自有住房入住的学生。
1.同意转学的,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上发起转学办理申请。
2.符合转学条件,但由于学位已满无法办理转学的,由学校进行登记,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转学材料一并上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工作室。由基础教育工作室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转学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并通知申请人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3.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校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指导家长向屯昌县教育局基础教育工作室进一步咨询办理(咨询电话:67832256)。
(三)教育主管部门核办。县教育局基础教育工作室在规定时间内对学校提出的转学申请进行核办。不同意转学的应及时通知学校,由学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核查转出学生的相关材料,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履行核办手续。没有正当理由,转出学校不得拒绝学生转学。
(五)转出学校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转出学生的相关材料及信息,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履行核办手续。
(六)通知学生入学。办完转学核办手续的,转入学校要通知申请人报到、入学时间和具体手续。幼儿园学生的转学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流程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控制班额。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班标准班额为25人以内,中班标准班额为30人以内,大班标准班额为35人以内。小学标准班额为45人以内,中学标准班额为50人以内。已经达到标准班额人数上限的年级和班级,原则上不得接收转学学生。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及时将学位情况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工作室,以便统筹协调学生转学入学工作。
(二)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军人子女按相关规定优先安排转学入学。
(三)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的原则,严格规范学籍管理,避免出现空挂学籍现象。未完成学籍转接手续的学生,应当在原校就读,转入学校不得提前接收学生就读。
(四)各中小学、幼儿园办理学生转学手续,应保存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审理核办材料备查。
(五)学校不得违规收取转学或其他相关费用。
六、惠企惠民措施
解决群众堵点问题,相比以往切实提高了转学办理效率,更好地服务群众,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七、前后政策差异
1.旧版没有明确办理时效,新版明确办理时效,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旧版要求提交纸质相关材料,新版明确学校可以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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