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等情形,才能退费。符合以上条件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者社保中心办理退费手续。
依据: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15 号,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七条: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代缴的保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缴费资助及利息组成。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收益确定。最低记账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实际收益率小于最低记账利率时,由统筹准备金补齐差额。除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情形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参保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享受的政府补贴外,其余个人账户本息余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享受的政府补贴外,其余个人账户本息余额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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