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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外省子女如何随父母迁移户口至屯昌县?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04 15:52 【字体: 小   中   大

解答:根据海南省公安厅琼公〔2018〕609号文件第三十四条“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母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可随父母在迁入地落户;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投靠抚养方落户。年龄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或未婚且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可投靠父母落户。(注:在校生无需暂住登记满半年)”。

(一)交验材料。1.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4.被申请人年龄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或未婚且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在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并暂住登记满半年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学籍证明、个人声明书、残疾证等未婚无劳动能力证明;5.《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离异的,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或离婚协议书明确抚养关系的,可以不提交)。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迁入地为市县内城镇地区,可当场办理;迁入地为市县内农村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市县外地区,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及核实投靠方居住满半年、并查询系统登记符合事实、所领导和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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