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琼府〔2015〕99号)要求及按照《屯昌县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支持和财政贴息奖励办法》(屯府办〔2016〕17号),现将我县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条件、贴息期限、申报办法、提供资料及2024年上半年结清拟贴息企业名单公示如下:
一、本部门贴息资金支持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为依托屯昌本地农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在屯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中小微型涉农企业。
(二)贷款用于屯昌本地有特色、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加工、贮藏、流通和种养业相结合的生态循环农业、热带高效农业、林下经济等涉农用途。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不得隐瞒或虚报在其他政府部门申报的贴息资金。
(四)同一个项目单位同一笔贷款已获得的其他财政贴息资金总额超应付利息总额,不得再申报本部门贴息资金。
(五)同一个项目单位同一笔贷款已获得同级其他政府部门分配贴息资金,不得再申报本部门贴息资金。
(六)同一个项目单位同一贷款结清年度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只能享受其中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贴息。
(七)申请贴息的贷款必须办理完结清手续且无逾期还款记录。
二、贴息期限
符合《屯昌县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支持和财政贴息奖励办法》(屯府办〔2016〕17号)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三、申报办法
该项目资金实行每半年申报一次,即每年1月份和7月份由申请本项目资金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办金融机构统一申报。
四、提供材料
(一)填报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提供借款企业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屯昌县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和《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名册》。
(四)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
(五)同一笔贷款已获得财政贴息资金情况说明或正在申报其他政府部门贴息资金说明。
(六)环评报告。
(七)借款后三个月(借款不足3个月,按实际计息时间)的现金流量账单。
(八)会计事务所要求提供的佐证资料。
五、经核,2024年上半年结清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借款用途) | 贴息期限(天) | 应贴息率 | 应贴息金额(元) | 经办金融机构 |
屯昌成顺养猪专业合作社 | 经营养猪场资金周转 | 118 | 3.45% | 5654.17 | 屯昌农商银行 |
屯昌中坤槟榔专业合作社 | 槟榔收购与加工 | 356 | 1.00% | 48455.56 | 屯昌农商银行 |
屯昌盛都橡胶发展有限公司 | 收购胶水与加工标胶 | 341 | 1.00% | 66305.56 | 屯昌农商银行 |
屯昌绿品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用于支付鸡苗、交纳保证金以及采购鸡疫苗、鸡饲料等饲养肉鸡方面经营支出 | 731 | 3.45% | 35027.08 | 海南银行屯昌支行 |
合 计 | 155442.37 |
六、公示期自即日起5个工作日,即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12日。
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98-67819023;举报邮箱:xjrb8606@163.com。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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