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农业农村局 屯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中共海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0〕93号)、《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等文件和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和各镇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各镇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合理布局、闲置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审查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农村宅基地需求。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严格把关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在本村申请一处宅基地:
1.符合达到法定婚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龄规定为准)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2.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3.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4.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同意拆除旧房退还现有宅基地;
5.在原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情况下(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属于在原宅基地上拆旧建新的,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可扩大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属于异地新建的,须同意拆除旧房退还现有宅基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条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居民,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具体参照《屯昌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并以2020年10月底前结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成果为依据。
三、严格规划管控
(一)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引导农民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其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三)使用宅基地新建住房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新建村民住宅,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选址新建村民住宅,严禁非法买卖宅基地、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严禁在村庄开发边界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
(五)将原有宅基地或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居)民,或将原有宅基地或住房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四、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要推动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集中办公,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明确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其中涉及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统计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1.农户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分户情况、拟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等相关申请材料。
2.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居)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应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形成会议记录(附件7),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附件8),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公示材料及公示现场照片)等材料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审查通过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所需材料有: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农村宅基地建房承诺书》(附件2);
(3)《身份证》《户口本》各家庭成员页复印件;
(4)《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附件7)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5)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宅基地宗地坐标图;
(6)《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复印件(附件8)及《公示现场照片》;
(7)建筑设计图纸;
(8)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受理材料后,答复《宅基地报规报建回执单》(附件10),载明受理意见、办理时长(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预约定位放线方式(申请开工起10个工作日内)、预约住房质量检测方式、申请规划核实方式(竣工起10个工作日内)、窗口负责人联系方式、投诉方式等信息。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1.各镇受理审核。各镇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开展审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镇农业服务中心,镇农业服务中心先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备案管理,后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等申报材料送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同时送有关部门审核,镇农业服务中心综合各部门有关意见后,提出审批建议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2.各镇政府审批。各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20个工作日内出具,涉及农转用的,可延长审批工作日)。农村宅基地申请经审批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告(附件9),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
3.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备案。各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各镇政府要及时组织本镇农业服务中心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组织本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政府申请进行验收,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建房验收的农户,可持审批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颁证。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的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住宅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失效。
(四)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宅基地申请人在符合村庄规划前提下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镇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呈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书面征求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镇政府发放规划许可文件。
(五)加强动态巡查监管
各镇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网格化”管理,落实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农村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面积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县指导、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整合专业队伍。按照法定职责,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的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各镇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基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县农业农村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做到专队伍、专岗位、专职责,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各镇每月月底前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情况统计表》(附件12)。
(三)搞好资料移交和信息系统共享。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沟通,收集整理有关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尽快掌握本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基本做法、主要问题、工作经验,确保有序推进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支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职责业务移交平稳有序。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宣传,形成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村民自觉相互监督、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规范村民建房再上新台阶。
(五)强化改革创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宅基地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有偿使用。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8.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
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公示
10.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回执单
11.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12.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情况统计表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 屯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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