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线高速公路屯昌至琼中段工程项目屯昌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12-03178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2年03月09日 文 号:屯府办〔2012〕42号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9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线高速公路屯昌至琼中段工程项目屯昌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屯城镇、南坤镇、枫木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中线高速公路屯昌至琼中段工程项目屯昌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线高速公路屯昌至琼中段工程项目屯昌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中线高速公路屯昌至琼中段工程项目是我省“十一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也是2012年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的建设对加快海南中部地区发展,改善中部地区交通条件具有重大的意义。为能够尽快开展并完成该工程项目屯昌县境界内的土地征收及拆迁工作,确保该工程项目按时开工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线高速公路屯昌至琼中段工程项目征收征用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2〕29号)《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09〕41号),结合我县征地拆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征收拆迁范围及面积

中线高速公路屯昌至琼中段工程项目屯昌段全长主线24.93公里,贯穿我县屯城、南坤、枫木三个乡镇,用地面积2788.84亩,建设项目征地迁拆范围四至详见勘测定界红线图。

二、征地拆迁土地补偿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中线高速公路屯昌至琼中段工程项目屯昌段用地范围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09〕41号)执行。即屯城镇统一年产值为2015元/亩,综合补偿倍数为23倍,每亩土地补偿安置费为46345元;南坤镇统一年产值为1589元/亩,综合补偿倍数为21倍,每亩土地补偿安置费为33369元;枫木镇统一年产值为1669元/亩,综合补偿倍数为21倍,每亩土地补偿安置费为35049元。不在琼府〔2009〕41号文件补偿标准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杂木参照马占的补偿标准计补,桔子参照绿橙的补偿标准计补,其他稀有物种另行规定;

(二)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二年以上1000元/座,二年以内1500元/座;

(三)鱼塘补偿标准:1500元/亩;

(四)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由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五)城镇规划区内收回的居住用地按评估地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有关费用

(一)耕地占用税:按1333.34元/亩计收;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16元/计收;

(三)征地拆迁工作经费:6万元/公里;

(四)征地管理费:按项目征地总额的2.1%计收;

(五)土地登记费:0.2元/

(六)土地评估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不可预见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5%计取。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精神,中线高速公路屯昌至琼中段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解决的农业人口社会保障问题,按《屯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屯府办〔2009〕19号)及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补贴的通知》(屯府办〔2011〕20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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