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西昌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00821558-3/2020-00108 分 类:其他/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屯昌县西昌镇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9日第一条 为促进本镇政府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工作所站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镇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镇纪委对本镇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本镇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报上级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同级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西昌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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