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卫生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了切实保证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健康扎实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卫生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二、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
三、违反《办法》有关规定,未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诫勉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违反《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教育,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一)没有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内容的;
(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不全面的;
(三)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公开不及时的;
(四)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法定要求或不能保证公开有效性的;
(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六)对事关全局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
五、对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搞假公开,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六、对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七、本系统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向市卫生局监察室和政工科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卫生局党委报告。
八、本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本制度,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由监察室、政工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