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屯城郑远元修脚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00821590-3/2025-00002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屯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1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7日 时效性: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屯卫公罚〔2025〕1号
被处罚人:屯昌屯城郑远元修脚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E2JA****;经营地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文化路xx号铺;法定代表人:张树林;性别:男;民族:汉;联系电话:136791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足浴服务营业活动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4年12月10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2024-346号);3.《询问笔录》(万子琴 2024年12月10日);4.张树林、万子琴、赖昌盛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屯昌屯城郑远元修脚店2024年10月14日发证);6.行政执法现场收集(照片)证据表;7.《现场笔录》(2024年12月11日);8.卫生许可证(屯昌屯城郑远元修脚店2024年12月11日发证);9.行政执法现场复查(照片)证据表;10.授权委托书;11.《询问笔录》(赖昌盛 2024年12月18日);12.《卫生监督意见书》(2024-269号);13.万子琴、赖昌盛合作分成协议;14.屯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协助调查函》(2024年12月23日);15.屯昌县营商环境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2024年12月30日)。
你(单位)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的规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648条第1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1-2月,或不配合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的。裁量阶次为一般违法。裁量基准为“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屯昌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屯昌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屯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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