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报备服务指南
索引号:-/2020-00021 分 类:其他/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发文机关:屯昌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1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0日 时效性: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屯昌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三、受理地点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水资源室
四、决定机构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
2. 审批范围:屯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报备:
1.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
2.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鉴定书(合格结论)。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水土保持专业技术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
3.通过官方网站(工程建设验收公示网 )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合格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关于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函;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合格结论)1份(含验收组人员名单);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1份;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1份;
6.向社会公开证明材料1份。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2:30 - 5:30
八、办理基本流程
提交材料—岗位人员受理—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审核—作出复函—通知领取。
九、办理时限
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对不符合报备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备的生产建设单位。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
验收报备函
十二、结果送达
验收报备办结后,由工作人员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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