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屯昌县2024至2025年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34816708-x/2024-0003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0日 时效性: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屯昌县2024至2025年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屯环境发〔2024〕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省驻屯昌各单位:
经十六届县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屯昌县2024至2025年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2024至2025年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环气字〔2022〕2号),2024至2025年我县对提前淘汰的老旧柴油车进行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本方案淘汰的老旧柴油车是指在屯昌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属于国家第三阶段(初次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部分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不在此范围但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上认定为国三柴油车也属于补贴范围)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称为老旧柴油车。
(二)不属于财政供养单位的机动车辆。
(三)不属于当年度及之前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
(四)不属于因自然灾害、火灾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灭失报废的机动车辆。
(五)机动车辆应当交售给省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六)《机动车注销证明》落款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车辆。
(七)机动车注册(登记)地为屯昌县。
(八)不属于已享受省里其它财政补贴政策的机动车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淘汰补贴单价(元/辆) |
微型载客 | 7000 |
小型载客 | 10000 |
中型载客 | 15000 |
大型载客 | 25000 |
微型载货 | 8000 |
轻型载货 | 13000 |
中型载货 | 18000 |
重型载货 | 25000 |
三、车辆报废注销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机动车辆报废。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备注:我省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海南省商务厅认定,车主可在报废前要求回收拆解企业提供资质文件自行鉴定)。
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只需提交材料至县生态环境局,后续审核阶段材料由县公安局和县生态环境局内部流转。
(二)机动车辆注销。机动车回收企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通知车主车辆已办理注销登记。
(三)补贴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或受委托人到县生态环境局二楼办公室办理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在县生态环境局现场填写《海南省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财政供养单位老旧柴油车承诺书》(附件2)。
4.《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应到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补办,无法补办的,由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出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加盖公章,并附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进行佐证。
5.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6.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账号和开户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与车辆注册单位同名的银行账号和开户行。
机动车无法过户到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应补充实际控制人1年以上的机动车保险单、实际控制人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办理补贴手续。相关证明出具要求为:机动车所有人为存续单位的,出具单位转移所有权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撤销单位的,出具单位被撤销的官方文件;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注销公司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打印公司注销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已死亡自然人的,出具自然人死亡证明。
7.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单位(本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四)补贴审核。
1.县公安局审核车辆是否已经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确定车辆类别;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在《海南省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2.县生态环境局审核车辆使用年限、排放标准等信息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并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在《海南省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3.根据车辆申请补贴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提前淘汰车辆补贴的顺序,2024年至2025年淘汰任务326辆(含2023年未完成37辆)完成即止。
(五)补贴发放。审核通过后,由县生态环境局向县财政申请补贴经费,待经费安排到位后,依据申请补贴时间先后顺序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个人(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号。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开展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届时符合补贴申请条件,可向生态环境局提出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
(二)在2025年12月31日申请报废的车辆,根据车辆申请补贴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提前淘汰车辆补贴的顺序,当年淘汰任务完成即止,任务326辆。
(三)补贴申请受理地址:屯昌县新华路54号生态环境局二楼办公室,咨询电话:67811892。
附件:1.海南省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
2.非财政供养单位老旧柴油车承诺书
3.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4.各类车型界定
附件1
海南省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
机动车所有人信息 | 机动车所有人名称 | 联系方式(手机) |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机动车信息 | 车辆类型 | □微客 □小客 □中客 □大客 □微货 □轻货 □中货 □重货 | |||||||||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 初次登记日期 | ||||||||||
车牌号码 | 品牌型号 | ||||||||||
使用性质 | 车辆识别代码 | ||||||||||
回收证明(编号) | 回收日期 | ||||||||||
号牌种类 | 注销日期 | ||||||||||
代办人 信息 | 姓 名 | 联系方式(手机) |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机动车所有人及代办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否则追究责任。 | |||||||||||
机动车所有人(代办人)签名: 申报日期: 受理日期: | |||||||||||
认定信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填写) | 车辆类型 | □微客 □小客 □中客 □大客 □微货 □轻货 □中货 □重货 | |||||||||
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柴油车。 □ 是 □ 否 | |||||||||||
不属于当年度及之前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 □ 是 □ 否 | |||||||||||
不属于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是 □否 | |||||||||||
不属于因自然灾害、火灾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灭失报废的机动车辆。 □ 是 □ 否 | |||||||||||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经办人: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人: 经办日期(公章): 年 月 日 | |||||||||||
认定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填写) | 属于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 是 □ 否 | ||||||||||
是否符合领取提前淘汰财政补贴的条件 □ 是 □ 否 | 补贴金额(元) | ||||||||||
生态环境部门经办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 经办日期(公章): 年 月 日 | |||||||||||
公安机关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应认真审核补贴材料,对审核环节负责,否则追究责任。 | |||||||||||
补贴资金发放 | 补贴金额(元) | ¥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机动车所有人开户行 | |||||||||||
户名 | 账号 | ||||||||||
领款人签名 | |||||||||||
备注: |
注: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生态环境部门存查,二联公安部门存查,三联机动车所有人存查。
附件2
非财政供养单位老旧柴油车承诺书
车牌号码为琼 、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机动车,为我单位(公司)合法拥有。现依照《海南省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淘汰该车辆并申请补贴。
特承诺:本单位(公司)不属《海南省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中第三条第一款所述财政供养单位,该车亦不属于财政供养的老旧柴油车。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 使用年限 (年) | 行驶里程参考值 (万千米) | ||||
汽
车 | 载
客 | 营 运 | 出租客运 | 小、微型 | 8 | 60 |
中型 | 10 | 50 | ||||
大型 | 12 | 60 | ||||
租赁 | 15 | 60 | ||||
教练 | 小型 | 10 | 50 | |||
中型 | 12 | 50 | ||||
大型 | 15 | 60 | ||||
公交客运 | 13 | 40 | ||||
其他 | 小、微型 | 10 | 60 | |||
中型 | 15 | 50 | ||||
大型 | 15 | 80 | ||||
专用校车 | 15 | 40 | ||||
非 营 运 |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 无 | 60 | |||
中型客车 | 20 | 50 | ||||
大型客车 | 20 | 60 | ||||
载 货 | 微型 | 12 | 50 | |||
中、轻型 | 15 | 60 | ||||
重型 | 15 | 70 | ||||
危险品运输 | 10 | 40 |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9 | 无 |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12 | 30 | ||||
专项作业 | 有载货功能 | 15 | 50 | |||
无载货功能 | 30 | 50 |
备注: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附件4
各类车型界定
一、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二、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三、小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四、微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米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毫升的载客汽车。
五、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六、中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七、轻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总质量小于4500千
克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
八、微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米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千克的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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