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5年屯昌县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孔明灯、 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00811580-7/2025-0001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26日 文 号:屯府办规〔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6日 时效性: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5年屯昌县
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孔明灯、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孔明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利气象条件下雾霾天气发生概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保障公共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5年我县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范围
(一)禁止燃放孔明灯区域
县城建成区:东至屯城镇试场村、光头岭、原保利砖厂、环东二路及周边小区、居民点(含思源高中片区、竹悦山水小区、竹头塘下村、长袋村、奇石村、文旦村、水口村、吉安小区),南至X381县道、中石油加油站、县农科所,西至下坡新村、海屯湖花园片区、安墩村部分区域、屯新村、罗村、迈敏村、昌头村、海三高速公路,北至深坡农场、中德双顺屠宰厂、试场村,详见附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县城建成区:东至屯城镇试场村、光头岭、原保利砖厂、环东二路及周边小区、居民点(含思源高中片区、竹悦山水小区、竹头塘下村、长袋村、奇石村、文旦村、水口村、吉安小区),南至X381县道、中石油加油站、县农科所,西至下坡新村、海屯湖花园片区、安墩村部分区域、屯新村、罗村、迈敏村、昌头村、海三高速公路,北至深坡农场、中德双顺屠宰厂、试场村,详见附图。
2.各镇禁燃区域包括镇墟和原6个国营农场场部及原撤乡并镇后的墟,详见附图。
(三)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以下场所亦禁止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
1.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汽车站、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安全范围内。
3.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围100米内。
4.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前、县城区主次干道、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公园、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各住宅小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5.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6.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区域。
7.重要军事区域。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二、禁止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时段
禁燃区域、场所范围内2025年全年禁止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
三、可燃放区域场所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仅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及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的,须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五、管理与处罚
(一)孔明灯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构成失火罪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较轻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导致公共秩序被扰乱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非特定地区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燃放孔明灯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等电力线路设施,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上述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规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67812345、67819848、67811892。
附图:屯昌县禁止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划线范围内)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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