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索引号:00811580-7/2024-00330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3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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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屯昌县实际,特发布屯昌县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每年121日至次年531日,重要节假日期间(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五一、国庆、中秋、冬至)及敏感时期(国家、省、县“两会”,博鳌亚洲论坛等重要活动期间或省级重要赛事举办期间)

二、禁火区域

屯昌县四顶岭、乐才岭、剃头岭、九曲岭、风门岭、海公岭、南味岭、加宝岭、加峰岭、行街岭、猪昂岭、深坡岭、西昌东岭、马田岭、高通岭、琼凯岭、大坡岭、南吕岭、大芒山、尖石岭、南节岭、岭尾岭、多六岭、雨水岭、黄竹岭、鸡咀岭、山牛岭、双顶岭、蒙正岭、界至岭、托盘岭等公益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其它除公益林外的林区,在其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烧香、点烛、烧纸钱;

(四)炼山、烧荒积肥、烧桔秆、烧田(地)埂草;

(五)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五、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辖区镇政府或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报告。举报电话:0898-6782667113368912334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七、《禁火令》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71130日止。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2412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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