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屯昌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索引号:00811580-7/2024-00300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6日 文 号:屯府发〔2024〕79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6日 时效性: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屯昌县建筑垃圾资源化

利用处理厂项目征收土地补偿

安置方案的公告

屯府发〔202479号


为做好屯昌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屯昌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项目位于屯昌县屯城镇大洞村委会用地面积3.1267公顷(最终面积以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准)拟征收集体土地:3.1267公顷,涉及屯昌县屯城镇大洞村委会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屯昌县屯城镇大洞村委会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3.126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4908公顷,农用地2.6359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环卫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屯城镇68747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2989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8857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屯府函〔202448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屯昌县屯城镇大洞村委会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村民小组村民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屯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屯府办〔2015〕158号)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屯城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三十天。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屯城镇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屯城镇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屯城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249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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