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屯昌县2024-2号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索引号:00811580-7/2024-00032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26日 文 号:屯府发〔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7日 时效性:屯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屯昌县2024-2号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屯府发〔2024〕12号
为实施屯昌县国土空间规划,需征收屯城镇三发村委会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村民小组和屯城镇新昌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开展征地前期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屯昌县2024-2号用地位于屯昌县屯城镇龙河路北面,用地总面积13.5832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13.5832公顷,涉及屯城镇三发村委会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村民小组和屯城镇新昌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影像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拟征收作为工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和防护绿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
屯城镇政府将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信息包括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户数、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种类、数量等情况。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工作。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不能直接到现场的农户,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如对上述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农户,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屯城镇政府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无异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屯昌县2023年度影像图(局部)
屯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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