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屯府办规〔2023〕2号, 2024年5月7日废止)
索引号:00811580-7/2023-00056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19日 文 号:屯府办规〔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9日 时效性: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屯昌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屯昌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海南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的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分时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在县城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服务为本、规范有序、共治共享”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共同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鼓励市民对运营企业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六条 县级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保障工作: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全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运营企业按照现有的停车点位优化电子围栏设置。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引入工作提前谋划舆论引导;大力倡导绿色出行、文明出行和规范停放,提高群众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制度,规划停车点位建设,制定停车负面清单;依法查处在车身上及停车标志、标牌上违规设置广告和违法违规停放行为,维护停放秩序,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实行禁停管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政策;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县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通行秩序管理,参与停放点位规划;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交通道路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优化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保障通行条件;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牌和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化电子围栏设置。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企业;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价格行为监管;负责根据有关方面要求或申请,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质量安全检测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租赁押金不退还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列为年度执法稽查工作重点。
(七)县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工作,为运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及时、安全的资金收付结算服务。
(八)县税务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纳税行为依法监管。
(九)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消防安全教育。
(十)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据《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及重点任务清单》(琼安委[2022]14号)文件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监管。
(十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屯城镇负责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设置和停放秩序维护工作。
(十二)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12345投诉热线,第一时间将问题清单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化解因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后产生的各类投诉问题。
(十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章 投放条件
第七条 结合城区交通状况、区域承载能力、投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根据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县城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数量和车辆投放规模,车辆投放规模不得超过县城区常住人口的2%。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取邀请比选的方式引进2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时间三年,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运营企业备案条件,运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县固定办公场所不动产证或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车辆停放和维修地点等证明材料;
(四)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价格体系、平台建设、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投诉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五)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样本;
(六)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的投放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以上全部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和技术手段的查证,符合投放资格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投放区域、点位、数量的初审回复。
企业收到初审回复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拟投放的互联网电动自行车上牌办证的相关资料。
(2)拟投放区域点位的标线施画现场图及坐标。
(3)拟投放互联网自行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证明。
(4)与第三方担保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原件。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邀请交通方面专家,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按程序对运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由高到低确定备案运营企业和投放车辆配额,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向申请企业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投放的书面回复。
第四章 运营企业
第十条 在我县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设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提供免押金即时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围采集用户信息,不得将用户信息公开或泄露。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原则上保障人员按照1人/100车的标准配备。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以在统一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实行免费停放,并通过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加强车辆投放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设立废旧、损坏车辆收集维修点,满足车辆的停放和维修需求,不得利用公共区域作为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
第五章 车辆性能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为单人骑行的两轮自行车,车容车貌整洁,不影响市容,不得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提供的车辆应当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使用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必须配备配齐安全头盔。
第六章 用户要求
第十九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和监护人要加强监管,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16周岁以下或65岁以上人群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服用致幻药物或者患有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赁使用车辆。运营企业通过注册准入手段予以控制。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影响骑行安全的设备,不得私自加装锁具,不得在街面乱停乱放或将车辆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不得故意破坏车辆,不得采取各自手段将车辆占为己有。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在运营前须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承诺书和落地经营协议,明确投放数量、投放区域、投放秩序、运营调度、应急处置、安全管理、废弃车辆回收等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未签订管理承诺书和落地经营协议的企业,一律不得在我县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约定有序投放车辆,每季度向监管部门如实上传一次本地投放车辆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必须在限定规划的区域投放车辆,不得超范围投放。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车辆骑行与停放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企业应主动配合办理依法理赔。
第三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车辆还至可停放区。同时运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模式,采取计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承租人停车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能安全使用,并及时清除车身张贴的各类小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做好电话受理和投诉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针对承租人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安排专人调度商业繁华场所、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住小区、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的停放,防止重点区域内车辆积压。遇重大节庆活动及节假日,运营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良好市容环境和正常交通秩序。
第三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发布有害信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考核评价制度,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的方式,每年对运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停放秩序、日常管护、应急处置、投诉处理、用户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第一年扣减分值>10分者,对相应企业进行约谈,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改正;扣减分值>15分者,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改正,并核减100辆的车辆投放量;扣减分值>20分者,触发一票否决条款,相应企业自行回收所有投放车辆,退出屯昌县市场;第二年扣减分值>10分者,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改正,并核减100辆的车辆投放量;扣减分值>15分者,触发一票否决条款,相应企业自行回收所有投放车辆,退出屯昌县市场;第三年扣减分值>10分者,触发一票否决条款,相应企业自行回收所有投放车辆,退出屯昌县市场;运营期内,运营企业充换电区域因管理或操作不当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触发一票否决条款,相应企业自行回收所有投放车辆,退出屯昌县市场。
第三十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限制车辆投放、责令退出市场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
(一)超配额投放车辆的;
(二)超范围投放车辆的;
(三)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
(四)线下运营服务不满足运营要求的;
(五)收取押金或变相收取的;
(六)不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租赁费用的;
(七)不服从资金监管的;
(八)未给车辆购买用户意外伤害保险的;
(九)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处理不及时的;
(十)泄漏注册APP个人信息的;
(十一)用户有效投诉较为集中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将车辆基础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及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车辆使用频率等信息如实、准确接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的数字化城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四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用户及其他相关个人或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运营企业违规收费等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受处理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运营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运营企业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与运营企业发生纠纷的,可与运营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运营企业退出运营前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未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的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运营企业备案条件
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运营企业备案条件
(一)运营企业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固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在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三)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配套建设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四)能够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对应的地图上设置电子围栏,具备约束用户定点停放技术手段。
(五)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
(六)拟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全部技术要求。能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电动自行车上牌办证。
(七)拟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必须符合《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19994-2005)等国家现行标准文件要求。
(八)为每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在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时,能协助进行理赔,承担相应责任。
(九)签订承诺书。运营企业需承诺按屯昌县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监管。承诺在申请、运营、退出等环节严格执行《屯昌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经营,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附件2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 缺陷及损坏状况 | 扣分标准 | 项次 | 扣分数 |
一、巡查情况 | ||||
1 | 运营维护档案资料不健全,无运营、维护记录 | 1分/项 | ||
2 | 车辆在停车区域内未摆放整齐 | 0.1分/次 | ||
3 | 车辆未停放在规定停车区域 | 0.1分/次 | ||
4 | 存在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16周岁以下或65岁以上人群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为 | 1分/次 | ||
5 | 车辆未上牌投入使用 | 1分/次 | ||
6 | 车身发布、张贴、悬挂商业广告及影响市容物品 | 1分/次 | ||
7 | 未购买保险投入使用 | 1分/次 | ||
8 | 投放使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 1分/次 | ||
9 | 未根据市民需求合理调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 1分/次 | ||
10 | 存在恶意竞争、蓄意破坏等情况 | 5分/次 | ||
11 | 运营企业配合不积极、反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整体保障效果的 | 5分/次 | ||
12 |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 | 10分/次 | ||
13 | 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停车区域及电子围栏 | 10分/次 | ||
二、处置情况 | ||||
1 | 违规停放行为,半小时内调度。 | 半小时内未调度扣0.5分,每超出1小时加扣0.5分,依此类推 | ||
2 | 违反交通违规的骑行行为,对用户进行相应处罚。 | 未采取处罚措施,扣1分 | ||
3 | 及时对超出投放数量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回仓处理。 | 24小时内未回仓扣2分,每超出24小时加扣2分,依此类推 | ||
4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及时调度 | 未及时调度扣1分,24小时内未调度扣3分,每超出24小时加扣3分,依此类推 | ||
5 |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损坏,应及时回仓。 | 48小时内未回仓扣2分,每超出24小时加扣2分,依此类推 | ||
6 | 数字城管案件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处理(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 规定时限内未处置完毕一次扣10分,每超出24小时加扣10分,依此类推 | ||
7 | 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 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扣2分,每超出24小时加扣2分,依此类推 | ||
8 | 车辆及骑行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进行赔偿处置的 | 每发生一次扣5分 | ||
9 | 运营企业需建立应急预案,在突发情况下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相关问题 | 因处置不力、推诿拖延等造成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受到损害的,经核查属实,扣5分/次 | ||
三、一票否决(有下列行为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并退出屯昌县市场) | ||||
1 | 有收取押金、预付款等收费方式的 | 定为不合格等次 | ||
2 | 遇节假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等情况,不服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安排调度的 | 定为不合格等次 | ||
合 计 |
考核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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