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23-00031 分  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3年11月06日 文 号:屯府办〔2013〕179号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06日 时效性: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14届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屯昌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和《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3〕9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是指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的“三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三资”属农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和村财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实行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监督、代理服务机构会计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全面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遵循三项原则:一是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二是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统一规范的原则;三是科学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权属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农村集体以现金或银行存款等形式存在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债务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林木资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的未以货币计量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场、荒地、水面、滩涂等土地自然资源。

第九条农村集体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开展经济活动。

第十条农村集体的“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银行存款,必须在所在地金融机构以村(居)委会名义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基本账户下设若干个子账户。基本账户和子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不准多头开户或以私人名义开户;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农村集体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度,其中,村(居)委会最高限额500元,村(居)民小组最高限额200元。农村集体提取现金,必须填写《提取现金申请表》和提交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审批后,方可提取现金。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必须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农村集体原有经营收入、发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和处置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要及时入账、按时核算。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在组织收入时,应当出具合法的收款凭据,属于经营性收入的,应当出具税务发票或县财政局印制的《屯昌县农村集体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农村集体收入必须及时、足额

存入镇“三资”服务站代理的村委会的基本账户,不得擅自坐支、截留、挪用或抵顶债务。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

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支出事项发生时,必须同时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结算报销时,应注明用途,

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报经法定代表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含)以下的农副产品费用,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以使用县财政局印制的《屯昌县农村集体付款统一凭证》,但必须经村委会“两委”班子或村民小组领导班子签证。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支出实行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简称监督委)主任审核制度和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核或审批前的原始凭证要有2名以上经办人和2名以上证明人签名。

(一)村(居)委会资金支出审核和审批制度。一次性300元(含)以下的支出,经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监督委主任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审批;一次性300元以上1500元(含)以下的支出,经村(居)委会“两委”班子讨论同意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监督委主任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审批;一次性1500元以上的支出事项,事前必须由村(居)委会农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做会议记录,方可开始办理有关支出事项,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后,再经村(居)委会“两委”班子签名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监督委主任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审批,方可支付资金。

(二)村(居)民小组资金支出审核和审批制度。一次性200元(含)以下的支出,经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监督委主任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审批;一次性200元以上1000元(含)以下的支出,经村(居)民小组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监督委主任审核后,由相关负责人审批;一次性1000元以上的支出事项,事前必须由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做会议记录,方可开始办理有关支出事项,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后,再经村(居)民小组领导班子签名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监督委主任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审批,方可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因公办事向农村集体借款的,应当依照上列两项资金支出审核和审批制度办理,并在事后5日内结账。农村集体要依法清收债权,逐步化解债务,防止发生新的债务。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实行票据统管。票据由农村集体报账员凭《财政票据领购证》向县财政局领取。使用完的票据“第一

联存查”及作废票据(整套),必须整本交回县财政局存查,方可领取新票据。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应当逐步建立预决算制度。由村(居)委会按规定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经向农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征求意见后张榜公布,并报镇“三资”服务站备案,作为当年财务收支的依据。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

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资产和收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

(三)农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库存物资等。

(六)农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在年度预算外追加购置资产在1000元(含)以上,应经过农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做会议记录,同时张榜公示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都要按资产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账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备案备查登记制度,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或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并将登记簿置备于农村集体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以供农村集体成员随时翻阅。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应经农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实行公开招投标并落实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进行资产评估:

(一)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

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镇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先经农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做会议记录,方可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使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信增值。

第五章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应当建立资源台账,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重点记录。并置备于农村集体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以供村集体成员随时查阅。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

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农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联营合作兴办乡镇企业,应当经农村集体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售、合作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农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备案。

第六章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会计事务处理实行属地管理,由镇财政所“三资”服务站负责。农村集体实行村级会计委托

代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村财代理工作”),必须与镇“三资”服务站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四条  在办理村财代理工作前,农村集体应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的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

济组织会计制度》,统一资金账户、统一设置账簿、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财务公开和统一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和镇“三资”服务站应按照《会计法》

和《海南省建账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账簿。

第三十七条  “三资”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及统一的会计制度,认真做好会计代理服务工作。

(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农村集体会计账簿、规范会计工作程序,并进行会计核算。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保管会计档案。

(四)指导农村集体编制预决算。

(五)指导农村集体报账员报账工作;定期与农村集体报账员和银行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实、账表相符,按规定及时编制、报送财务报表。

(六)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三资”服务站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农村集体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十九条  “三资”服务站应选定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专门人员负责村财代理工作。

第四十条  镇财政所要做好办公场地等后勤保障工作;县财政局要将农村集体“三资”代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四十一条  “三资”服务站的农村集体会计事务应当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网络信息化系统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民主选举农村集体报账员,农村集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农村集体报账员。农村集体报账员,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资金收支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资金收、支、结存情况;负责保管农村集体备用金,定期与镇“三资”服务站交换收支凭证和对账;负责债权债务登记管理;负责相关票据的领购、使用和缴销;负责编制预决算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决

策。农村集体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召开农村集体成员会议,并获得应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一) 农村集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

(三)农村集体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农村集体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担保;

(七)在年度预算外,临时增加1000元(含)以上支出;

(八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应成立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民

主理财小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对于下列事项村集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提出整改措施,情形严重的以书面方式向上级部门和县监察局报告。

(一)农村集体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农村集体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农村集体各项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出售、转让、承包、租赁情况;

(四)农村集体基建工程的立项、招投标、验收以及土地流转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应建立“三资”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逐笔逐项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终公布各项“三资”经营管理、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第四十六条  “三资”服务站及镇财政所应加强会计审核,对农村集体“三资”会计核算中的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提出整改措施,情形严重的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三资”服务站应主动接受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杜绝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会计法》执法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与财政管理有关的专项检查等。

第四十八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年度审计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重大事项审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和农村集体成员通报审计结果。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

给与其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白条”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挪用或坐支农村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农村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农村集体利益。

(四)在农村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镇“三资”服务站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其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县财政局制定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屯昌县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公网安备 4690220222011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20001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公网安备 4690220222011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20001

琼ICP备05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