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屯昌县 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22-0008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22日 文 号:屯府办函〔2022〕34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2日 时效性: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妥善解决报建审批过程出现的问题,完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对《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做如下修改:
1.将第十条第(五)项“属加建、扩建房屋的,须由建房户委托村(居)委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部门组织建筑专家现场勘查核定”修改为:“属加建、扩建房屋的,由建房户自行委托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现场勘察鉴定,并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原建房有正规建筑设计图纸且建房户严格按照图纸建设的除外)”。
2.将附件4《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须知》第三条第(一)项第5点“属加建、扩建房屋的,须由建房户委托村(居)委会(镇社区居委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部门组织建筑专家现场勘查核定”修改为:“属加建、扩建房屋的,由建房户自行委托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现场勘察鉴定,并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原建房有正规建筑设计图纸且建房户严格按照图纸建设的除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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