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00811580-7/2022-00008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屯昌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21日 文 号:屯府办规〔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1日 时效性: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屯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储备粮(下称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作用,根据《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不得以优先动用权等方式替代粮权。从事和参与储备粮运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保证储备粮管理落实到位。
(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县粮储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县粮储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屯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根据省下达我县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提出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和总体布局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负责储备粮数量、质量、日常储存等的行政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下同)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县农发行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及实施信贷监管。
第四条 建立屯昌县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县粮储中心。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工作职责为负责我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成员单位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询价,并收集、分析粮食市场价格信息,为议定价格提供参考依据。研究决定我县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储备粮储备企业(以下简称储备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不得拒绝实施或擅自改变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储备粮贷款及财政补贴进行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或截留;不得损毁储备粮和破坏仓储设施;不得以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第二章 存储管理
第七条 储备粮承储计划、品种、年度轮换计划等的下达和调整,由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及县农发行(以下简称县粮储局等四部门)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实施。
第八条 选择储备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储备粮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储备企业除了应当具备国家粮食仓储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储存储备粮的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粮仓条件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二)储备原粮、成品粮的有效仓容原则上要满足我县实际承储规模需要。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检验室,具备检测储备粮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
(四)具有合理数量的仓储管理、检化验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规范的信息化管理手段,配备必要数量的可视监控电子设备等并确保正常使用,提供连接远程视频实时监控条件,具备与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条件。
(五)企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储备粮实行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并按照品种、等级、生产年份等分类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得擅自串换品种、等级,变更储存库点等。
第十条 储备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粮食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日常粮情检查,完善内控制度并报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备案,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储粮作业;对所储粮食的数量、质量、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及时处理日常管理问题,重大问题由承储企业立即报告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一条 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储备的稻谷每2年轮换100%,每年轮换数量最多不超过承储企业承储计划总量的60%;大米每年至少轮换100%,完成当年轮换任务后,在具备足额风险准备金的前提下,经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批准,可视市场行情再进行轮换。县财政局仅对当年下达的轮换任务进行轮换费用补贴,多出的轮换次数由企业自行承担轮换成本。
第十二条 储备粮的轮换依据。以轮换期限为参考,以质量检验结果为依据,优先轮换重度及轻度不宜存的原粮和不合格的成品粮;对宜存原粮和合格成品粮中接近品质(或质量)控制指标或超期储存的,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进行轮换。以同品种、同等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
根据轮换依据,承储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建议报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 县粮储局等四部门下达下年度轮换计划。
因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可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但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出入库的储备粮须符合以下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要求:
(一)入库的储备粮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
(二)入库的国产大米、进口大米,入库前的加工时间分别为45天内加工、60天内加工。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储备粮食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库储备粮的质量检验报告须在有效期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作为食品用途销售出库。
第十四条 储备粮轮换实行验收制度。承储企业在每货位储备粮完成轮换出库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逐级申报,由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开展审核。储备粮轮换入库并形成固定货位后2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书面向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逐级提交质量检验申请(大米直接提供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合格后,由承储企业申请,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对入库的储备粮数量组织审核验收,承储企业才能获得轮换补贴。
采购入库的原粮由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委托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采购入库的大米入库品质以生产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检报告》认定。日常质量检验由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委托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开展。
第十五条 储备粮严格按照轮换期限和数量完成轮换工作。大米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承储企业大米承储计划总量的30%,每批次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品种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企业承储计划总量的30%,每批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期从架空之日的下月起按月计算,原粮储备架空期第4个月末,大米储备架空期第2个月末,须全部轮回。超量或超期架空的部分,从超量或超期之月起不再拨付保管费用,直至补回库存为止。不得擅自超期超量架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按量及时轮入的,须向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报告,否则按照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大米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大米承储计划总量的70%,其他储备粮品种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总量的70%。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采用静态轮换的方式进行。静态轮换,是指由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轮换。因市场价差造成的轮换盈亏纳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核算,县财政局不再给予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但盈亏的结算,必须经县级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审核确认。静态轮换轮出底价、轮入最高限价由县级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粮食市场价格确定。储备粮(成品粮)的轮换实行轮换费用定额包干、自主轮换。
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的网上交易平台竞价交易,也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省内直接收购等方式轮换,轮换全程公开、公平、公正,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储备企业须在县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及时足额回笼储备粮销售货款,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封闭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粮的初始入库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平台采取竞价方式公开进行,由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及农发行根据竞价成交价共同认定初始入库成本,县农发行按认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贷款,实行库存值和贷款挂钩。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
第十九条 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补贴、质检费用等在县粮食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局负担。
第二十条 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与县农发行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据实核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专款专用。每年初,县财政局按照县粮储中心申请,将管理费用从风险基金专户预拨至县粮储中心开立在县农发行的账户。
县粮储中心根据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情况,按月计算、按季将保管费用拨付给承储企业。代储费用由承储企业按照代储合同约定支付。新入库储备粮保管费从合格质检报告签发当月计算。
县粮储中心根据储备粮轮换审核验收情况,按次将轮换费用拨付给承储企业。次年初,由承储企业申请,县粮储中心据实核算后报送县财政局,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实行适时调整机制,每隔两年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 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费用,以承储计划为基数,由县粮储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粮储局等四部门共同核定,从风险基金中列支。正常储存损耗,按国家有关核定标准纳入保管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且应当在每批次粮食出清后核销。
第二十五条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轮换台账及其报表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储备粮和资金占用情况,定期向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报送有关报表。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特殊动用的情形外,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可根据保供稳市、应急需求等,提出储备粮动用建议,经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动用价差纳入县风险基金管理。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职责对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储备粮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书面记录。储备企业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储备企业自行承担损失,同时扣减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取消承储计划,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监督检查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本办法第二条的“优先动用权”:是指粮食的粮权属于企业,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并给予适当费用补贴,应急情况下,企业将本企业粮食优先出售给政府进行动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10月12日印发的《屯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屯府办〔2016〕154号),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粮储局、县粮储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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